济南至临清高速公路黄河大桥至潘店枢纽段投资人招标公告
2026-03-26 浏览:2
1. 招标条件| 项目编号 | J371400004401602202616F023686 | 项目名称 | 济南至临清高速公路黄河大桥至潘店枢纽段 | | 项目所在地 | 德州市 | 建设性质 | 新建 | | 招标备案号 | TZ202603017-AWJBA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招标编号 | TZ202603017 | 招标类别 | 投资人 | | 项目立项单位 | / | 项目立项文号 | / | | 项目法人单位 | 德州市交通运输局 | 招标人 | 德州市交通运输局 |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 招标代理机构 | 海逸恒安项目管理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 资格审查方法 | 合格制 | 投标形式 | 单信封 | | 计划工期(设计周期) | 1260天 |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 | 企业自筹;投资;中标企业自筹100% | | 评标细则 | 查看评标办法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1.项目概况:
本项目起于齐河县焦庙镇老蔡村北的黄河大桥西桥头,顺接规划的济南至临清高速公路济南段(含黄河大桥),向西于潘店镇北与济聊高速联网,到达路线终点,顺接在建的济南至临清高速公路齐河至临清段,项目全长22.375公里,投资估算33.425亿元,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
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济南至临清高速公路黄河大桥至潘店枢纽段的投资人。中标后,投资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投资经营期满后,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 | 2.2 标段划分 | 1. 标段名称:济南至临清高速公路黄河大桥至潘店枢纽段投资人,标段号:TZR-1,起始桩号:K0+000, 结束桩号:K22+375,标段长度:22.375KM。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3.1 各标段的资格要求 | 标段名称(标段号) | 简要技术指标 | 对投标企业要求 | | 济南至临清高速公路黄河大桥至潘店枢纽段投资人(TZR-1) | 本项目起于齐河县焦庙镇老蔡村北的黄河大桥西桥头,顺接规划的济南至临清高速公路济南段(含黄河大桥),向西于潘店镇北与济聊高速联网,到达路线终点,顺接在建的济南至临清高速公路齐河至临清段,项目全长22.375公里,投资估算33.425亿元,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 | 资质资格要求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 | 业绩要求 | 无 | | 财务要求 | (1)截至2024年12月31日,总资产33.42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
(2)最近连续三年(指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下同,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指2024年末)资产负债率不大于75%,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3)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即33.425亿元)的投融资能力,其中2024年末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35%(即11.69875亿元)。 | | 信誉要求 | (1)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人名单。 | | 人员要求 | | | 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 不要求 | | 分包要求 | 不允许 | | 联合体要求 |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1)除联合体各方的加权累计数值(按照联合体协议中联合体各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加权累计后计算)应符合财务要求中第(1)、(2)、(3)项外,各方均应符合规定的其余各项资格条件。
(2)联合体各单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不得为零,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为出资比例最高的一方。
(3)同一潜在投标人不能同时参加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联合体,也不能既独立参与投标又参加联合体参与投标。 | | 其他要求 | 无 | | 3.2 | 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段。 | | 3.3 | | | 3.4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 3.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完业绩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验收证明书复印件证明材料,在建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证明材料。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从业单位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信息及时录入到山东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履约管理工作。 | | 3.6 | 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将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人员、业绩等资料进行核査,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对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和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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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ando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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