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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南港120万吨/年乙烯及下游高端新材料产业集群项目分析系统招标公告

   日期:2022-08-08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1    

天津南港乙烯CEMS分析仪6042-A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天津南港乙烯CEMS分析仪6042-A(WZ20220831-3809-10836-B1)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分析系统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序号
物资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1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2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3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4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5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6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7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8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9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10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11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12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13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14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15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16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17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18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19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20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21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22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23
分析小屋\6000×2500×3000 304 防爆型
1.00
包1-分析系统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卖方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提供的CEMS和VOCs仪表(NOx、SO2、VOCs、温度、压力、流量、湿度、氧含量、颗粒物分析仪)的厂家和产地。

3.1.7 卖方提供的颗粒物分析仪测量原理应采用直接抽取式,必须取得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报告中颗粒物分析仪规格型号应与制造商公开发行的样本中型号保持一致,并在有效期内;投标产品中颗粒物分析仪可单独认证,也可成套认证,换证期内请予以书面说明。

3.1.8 卖方应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第三方产品的厂家,详见烟气排放和 VOCs 连续监测系统询价书2.3.2.10第三方产品清单,并严格按此执行及验收。

3.1.9 卖方应确保所提供的CEMS和VOCs系统整体满足国家环保法规以及本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并负责所提供的CEMS和VOCs系统的本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验收工作,直至验收合格。

3.1.10 CEMS和VOCs应有独立采样及预处理系统。

3.1.11 So2 分析仪测量原理应采用UV原理。Nox分析仪测量原理应采用UV或NDIR或化学发光原理

3.1.12 VOCs测量原理必须为气相色谱法,其检测器采用氢火焰离子化型(FID),加热系统采用空气浴加热的形式。

3.1.13 卖方应对CEMS和VOCs相关仪表(NOx、So2、VOCs、温度、压力、流量、湿度、氧含量、颗粒物分析仪)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型号与报告内容相符合,换证期内请予以书面说明。

3.1.14 卖方应提供产品的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CPA(进口设备)、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AEPI、ISO-14001认证证书、GB/T28001认证证书、GB/T 19001/ ISO-9001认证证书。

3.1.15 分析小屋安装在防爆 2区内,分析小屋内仪表和电气设备需满足防爆1区要求,防爆等级不低于IIB+H2 T4

3.1.16 卖方提供产品应符合 IEC60079 标准或GB3836 标准,满足电气区域划分要求。CEMS应具有国家授权机构颁发的防爆证书或国外互认机构颁发的防爆证书; VOCs分析仪表应具有仪表本体的防爆证书,并且防爆等级不低于IIB+H2 T4。

3.1.17 CEMS 和VOCs 的分析仪(NOx、So2、VOCs)主机除4~20mA 外,至少需有1 个RS485 接口,CEMS 和VOCs 的工控机至少需有2 个RS485 接口。

3.1.18 凡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的防爆电气产品,如防爆空调、防爆开关、防爆附件等,必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1.19 卖方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的GB/T 19001-2016/ISO-9001-2015认证证书、防爆电子式仪表的国家授权防爆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防爆合格证》。

3.1.20 卖方投标产品的型号必须与上述提供的成功应用业绩中的产品一致或等同。

3.1.21 卖方必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予以证明,合同内容至少包括:项目及装置名称、产品型号及数量、签署盖章页等。合同复印件不清晰或不提供均视为无效业绩。

3.1.22 石油化工项目5年内(2016年至2020年)分析小屋集成商应至少有1个合同, 每个合同中具有CEMS和NHMC-CEMS(VOCS)分析仪的集成业绩。

3.1.23 卖方投标文件与本询价书的工作范围、技术规定、技术要求、卖方技术报价书内容规定以及仪表规格书和/或仪表数据表的要求有偏差时, 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偏差表中逐一列出。 对于偏差表的每个偏差项,卖方必须注明买方可接受的替代方案。 卖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未列在偏差项中的内容视为完全满足本询价书要求。

3.1.24 必须书面承诺:开标后第一中标候选人自行联系设计签署技术协议,收到中标通知后,立即安排生产,不得以合同未签署、预付款未付为理由,不排产,不交货。

3.1.25 卖方报价必须符合工作范围 、技术规定、技术要求、卖方技术报价书内容的规定。

3.1.26 投标商须承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易派客法人信用认证和产品质量评价,3个月内完成相关认证评价。

3.1.27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8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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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bidding.sino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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