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司东方电厂4号机组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土建工程及设备安装标段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海南公司东方电厂4号机组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土建工程及设备安装标段。
2.2 项目单位: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
2.3 项目地点:海南省东方市东方电厂
2.4 招标范围:海南公司东方电厂4号机组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项目土建工程及设备安装。具体工作范围、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
2.5 工期要求:计划2025年10月下旬份开工,具体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项目土建及建筑物部分主体施工,设备到货后30天内完成设备安装、单体调试工作,与4号炉接入部分工期按25天完成。
2.6 项目概述:本工程拟在东方电厂4号机组进行生物质直燃耦合掺烧改造工程项目,主要有土建、安装、调试等方面,包含所有机务、电气、热工、土建、钢结构、照明及监控、消防、暖通等设备安装施工及调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 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 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 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
(5)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等级要求须满足下列条件,须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
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业绩要求:投标人至少提供2020年1月1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下4个中任意2个:
生物质掺烧改造类型项目业绩
生物质发电厂建设类型项目业绩
300MW及以上等级火电机组锅炉本体或燃烧系统改造类型项目业绩
300MW及以上等级火电机组C级及以上检修等类型项目业绩
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扫描件应包括合同承包范围、签字盖章、签订时间等关键页),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项目经理要求: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格,需提供职称或建造师证书扫描件证明。
3.2.4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获取时间:从2025年10月17日09时00分起至2025年10月22日23时59分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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