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项目名称: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锅炉房辅助电锅炉设备采购
2.3项目概况:本次招标项目为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锅炉房辅助电锅炉设备。
本采购项目厂址:厂址位于辽宁省庄河市。
2.4招标范围(包含标段划分):本次采购范围包含辅助电锅炉设备2台,45t/h,蒸汽参数1.2MPa(abs),188℃。质保期见专用合同条款1.14“保证期”
2.5交货地点:DDP至项目现场指定地点
2.6交货期:"辽宁庄河核电厂一期工程"的交货期为"DDP,设备到货2028-07-30;首批设备到货2028-07-30"。
2.7质量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资质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财务要求:(2)投标人须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投标人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上述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审计报告正文(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未经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视为无效审计报告,投标将被否决)、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缺一不可;投标人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可不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若投标人为母公司的,应提供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仅提供合并报表的,投标将被否决;若同时提供了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的,在认定财务指标时,以母公司的报表为准。当近三年财务报表出现连续年度关联数据不一致时,以最近的年度财务报表数值为准。
近3年具体指:(以2026年收标项目为例,以此类推)投标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的项目提供2022年-2024年或2023年-2025年的,投标截止时间为6月30日之后的项目提供2023年-2025年的。(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该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业绩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信誉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人员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其他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采购能力。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满足本公告3.1规定的要求,且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的资格认定标准如下:(不适用)。(注:此部分应明确由同一专业或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中各专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人员、其他等的认定方法,以最终认定联合体的资格。)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发售时间:2026年09月04日20时00分00秒—2026年09月10日0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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