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2026年计量产品(10kV/20kV计量用互感器、计量接线盒)第二批次物资框架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G0900022002408298)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深圳 2026年计量产品(10kV/20kV计量用互感器、计量接线盒)第二批次物资框架公开招标,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述:按公司2026年省级物资采购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本项目为非涉密项目。本项目为省级采购项目。
2.2招标范围:标的1:10kV/20kV计量用互感器,预计采购12282台,预计采购金额1249.2280万元;标的2:计量接线盒,预计采购9000只,预计采购金额54.9万元。
2.3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深圳
2.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5招标分类:框架
2.6标的清单及分包情况:
| 序号 | 品类名称 | 标的名称 | 项目单位 | 最大中标数量 | 标包序号 | 中标比例 | 标包金额(万元) | 最高金额(万元) | 是否特殊包 | 投标保证金(元) | 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元) |
| 1 | 10kV/20kV计量用互感器 | 标的1:10kV/20kV计量用互感器 | 深圳 | 1 | 1 | 100% | 1249.228 | / | 否 | / | / |
| 2 | 计量接线盒 | 标的2:计量接线盒 | 深圳 | 1 | 1 | 100% | 54.9 | / | 否 | / |
备注:(1)除不受限制的特殊包外,一个投标人在一个品类/标的中最多只能中不超过最大中标包数的标包。
其它关键要素:
(1)合同结算方式: 单价合同(按实结算)
(2)其他:①在投标报价文件制作客户端,若所投标的仅有“物资明细”,投标人只需填写《物资明细报价表》页面对应“物资明细”的“含税单价”即可;
②在投标报价文件制作客户端,若所投标的“物资明细”含有“配件”时,先填写《物资配置报价表》页面对应“配件”的“含税单价”后,系统自动将“配件”报价汇总形成“物资明细”的单价报价。
③系统将所填的“物资明细”及“配件”单价,自动汇总形成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即所填写的“物资明细”及“配件”单价的汇总价格。
④所有填写《物资明细报价》、《物资配置报价表》中价格均为含税单价。
⑤系统根据投标人填写“物资明细”或“配件”单价及招标文件所公布的权重数量,加权计算得出各投标人的评标价。
2.7框架招标有效期:框架协议生效时间(协议签订时间或上一个框架协议失效时间,以晚到者为准)至2028年12月31日。
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各标包框架采购协议预计的采购金额及允许上下限浮动比例和框架采购协议执行规则等内容。框架采购协议期限内,实际采购金额不少于预计采购金额的80%且不超过150% 。
(1)协议期届满,供应商实际采购金额在预计采购金额上下限之间的,按期终止框架协议。
(2)协议期届满,实际采购金额未达到预计采购金额下限的,应延长协议有效期,物资类项目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延长期内实际采购金额达到预计采购金额下限时立即终止框架协议。延长期满实际采购金额仍未达到预计采购金额下限的,自动终止框架协议。
(3)协议期未满,供应商实际采购量达到预计采购量上限时,才终止框架协议。
(4)当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因取消中标资格等原因导致框架合同终止的供应商(下称终止合同供应商),且实际供应量未达到其所中标包预估采购金额且后续不再分配的,在本标的其他供应商(正常履约供应商)均已达到所中标包份额150%(即足额,此处的足额仅在重新分配时适用,实际供应份额按相关框架合同约定确定)的基础上,招标人可将终止合同供应商的剩余份额(剩余份额=100%-终止合同供应商供应商已供应比例-其他供应商足额比例)进行重新分配,如剩余份额小于等于0则不再重新分配。具体分配规则如下:
按照参与分配供应商的中标比例,计算参与分配供应商的可分配比例;
招标人向参与分配的供应商发出增加份额通知,参与分配的供应商应积极在要求的时间内进行响应。
1)如有供应商逾期不响应或明确不响应的,则不向该供应商进行重新分配。招标人重新计算可分配比例,将剩余份额在响应的供应商中重新分配。
2)如参与分配的供应商均不响应的,本标的剩余份额则进行重新招标,重新选定供应商。
重新分配部分的物资单价、订单等要求,按参与分配供应商与招标人签署的框架合同之约定执行。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将本项目物资品类纳入公司集团采购范围的,招标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终止本合同权利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要求
| 通用资格要求 | |
| 序号 | 内容 |
| 1 | 标的1:本次采购仅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供应商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投标,投标人所投任一标包对应的物资类别须全部合格,各标包对应的物资类别见采购文件。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适用于标的1,对应物资品类:组合式互感器、10kV计量用电流互感器、10kV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如三个物资品类都有评价结果,取平均值) |
| 2 | 标的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3 | 标的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的投标。 |
| 4 | 标的1:其他不得存在的情形:或公司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且未解除的。 |
| 5 | 标的2:投标人必须按照要求,在( 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在开标结果确认期间内通过()按要求提交。 10.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通过(),按以下步骤进入“三公”信箱提交投诉资料:首页→“三公”信箱。 投诉主体、时间、形式内容等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受理: (1)投诉人应当是供应链业务活动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应当在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 (3)就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开标及评审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公示公告注明的异议渠道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4)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有效 更多>同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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