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 |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 |
| (五)近3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index.tim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中国 http:// /search/cr/中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信用中国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严重失信信息记录。 |
| (六)非山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山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非山航淘汰供应商禁用期内供应商,非山航不良行为供应商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供应商。 |
|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段的应答或未划分包段的同一项目的应答。 |
| (八)须具备外卡风控服务的实际经验。 |
| (九)具备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国家和地区合规开展收单业务的能力: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泰国、印尼、日本、韩国、越南、马来西亚。 |
| (十)具备以下任意一个由国家/地区的监管机构颁发的收单牌照:美国、德国或欧盟其他成员国、英国、中国香港、新加坡。 |
| (十一)须符合Payment Card Industry Data Security Standard(PCI DSS)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认证,或具备同等效力的安全认证。 |
| (十二)未通过准入的供应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十三)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
| (十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