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新能源公司鼎力枣强县50MW风电项目混塔设备采购及风机安装工程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ZB2026-07-1-100)
项目所在地区:河北省衡水市
1.招标条件
华能新能源河北 鼎力枣强县50MW风力发电项目混塔设备采购及风机安装工程招标采购招标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 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 配套建设1座110kV升压站。工程拟安装8台单机容量为6.25M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容量50MW,项目采用混塔,轮毂高160米,叶轮220米。
2.3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
(1)衡水枣强项目的风机塔架及附件采购:包括塔筒的制造、试验、防腐处理及包装、发运至现场机位及车板交货(含随机技术资料)、现场检查、指导安装、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运行人员的培训及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2)衡水枣强项目的前期准备(包括但不限于):由风机厂家、监理、设计、业主组织基础验收工作(检查混凝土基础的强度、平整度、预埋螺栓(或锚栓笼)的位置、间距及高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场地清理与布置工作(清理安装现场障碍物,划分设备堆放区、吊装区、临时办公区,平整吊装场地并铺设钢板或碎石加固);设备卸车与清点(接收塔筒、机舱、轮毂、叶片等设备,及连接螺栓、动力电缆、电气部件、润滑油脂、塔架及塔架连接螺栓、塔架入口梯子等附件,核对型号、数量及外观质量,做好防潮、防尘保护,负责现场设备、材料的看护和保管);施工方案编制。
(3) 衡水枣强项目的塔筒吊装、安装:塔架底部平台安装;基础面清理与复测(清理塔筒基础法兰面杂物,复测基础水平度、标高,确保符合安装基准要求);塔筒各节段的吊装对接(含法兰螺栓紧固、密封胶施工)以及塔筒垂直度校准;预应力工程;塔筒内附件(爬梯、电缆、平台、预应力拉筋等)安装;塔筒垂直度校准(通过测量仪器调整塔筒垂直度,确保偏差符合设计规范,校准后终紧法兰螺栓);提供满足现场安全需求并经检验合格的临时安装平台。
(4) 衡水枣强项目的风机吊装、安装(含箱变吊装)(包括但不限于):机舱吊装与固定;发电机与机舱对接;叶片与轮毂组装;轮毂与机舱主轴连接;齿轮箱与发电机的对中;地面控制柜、电源柜、变流柜等安装;动力电缆敷设和电气接线;机组内部通信、控制、照明等电缆敷设;风机调试和预验收的配合等,风机临时吊装平台上的其他吊装工作。
(5)衡水枣强项目的风机电气安装应包括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气安装的所有线路均已接入风机内相应的端子,并保证绑扎、防护规范,接线正确。例如:发电机的上下接线相序的正确;机组与塔筒、塔筒与塔筒、塔筒与基础之间的接地线牢固;风向标、风速仪、环境温度传感器等应接入控制柜相应的端子。
(6)覆盖衡水枣强项目所有风电钢混塔筒所需的风电钢混塔筒智能监测(包括数据采集仪、传感器、通讯设备)与安全运维管理平台的设备和材料采购供应、运输(含保险)、卸车保管、安装及调试;另包含项目管理、试验及检查测试、系统调试、消缺、培训、移交生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等全部内容。
(7)投标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施工干扰所引起的村民阻工协调工作;由于地籍边界不清所引起村民纠纷的协调工作;由于设备、材料等运输所引起的占压、损坏影响到第三方的权属物的协调工作;施工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环保林业罚款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因征地问题阻工的协调及费用;因施工人员、机械、环境的改变导致的农田家畜受损伤亡的协调及费用;因施工导致的粉尘、噪音、交通阻塞而引发的群众不满的协调及费用;他人为索要钱财进行的故意无理取闹、骚扰阻挠施工的协调及费用;因投标方技术、设备、人员问题,导致的超出设计临时用地范围需要增加临时用地而进行的协调及费用;需要当地群众或者政府出面协助施工而进行的协调及费用;其他为促进本工程顺利进展的协调工作及费用等。
(8) 风电机组、塔架、设备及电缆等安装均在风机制造厂家指导下进行,同时并按照风机制造厂家的安装手册和安装技术交底文件进行。
(9) 现场安装完成后主机(发电机、机舱、轮毂)台车支架、叶片支架、支架螺栓的回收及保管,以及台车支架、叶片支架回收时的装车。
(10) 风机的随机消耗品、备品备件等卸货并进行保管。
备注:1.风电机组整机、塔筒安装工程与PC工程的电气施工范围以塔底变流柜为分界点,变流柜及变流柜相关附件前为风电机组整机、塔筒安装工程的施工范围,变流柜后为PC工程的施工范围。在承包人负责的施工范围内发生阻工等阻碍项目施工进展事宜,相关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2.风电机组整机、塔筒安装工程与PC工程的土建施工范围以塔架底部平台为分界点,塔架底部平台(含)以上至风机叶片吊装、安装为风电机组整机、塔筒安装工程的施工范围,塔架底部平台以下包括下置式箱变的安装为PC工程施工范围。在承包人负责的施工范围内发生阻工等阻碍项目施工进展事宜,相关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11)本项目特殊要求:
a每节塔筒设计长度需满足大件运输及吊装需求,吊装平台尺寸为65m*80m,个别机位需考虑塔式起重机吊装方案,承包人必须响应。超出吊装作业范围的用地协调及产生费用由投标方负责。
b投标方卖方应提供全新制造、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安全可靠、包装完整的成套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及相关服务,并提供质保期服务。
(12)承包人自行承担以下施工所需的临时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a 施工交通、施工临时供水、照明、供电及施工通讯;
b 机械修配、仓库等附属设施;
c 生产、生活污水及垃圾收集的临时环保设施;
d 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物;
e 除在本标中明确标明由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以外,以上所提出的(但不限于)为本标工程施工所需要的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竣工后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拆除和清理。
(13)承包人自行承担以下施工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a 运输和起重设备;
b 装卸设备及安装设备(发包人提供的除外);
c 通用工具;
(14)其它
a 风电机组的检查由风机制造厂家、业主、监理和招标人完成,试验应由制造厂家完成,投标人应提供相应的配合工作。
b 负责完成所采购的所有设备、材料的接货、卸货、开箱验收、保管、保养、发放等工作;负责所有设备、材料的二次搬运。对易损、易丢等贵重设备(材料),投标人必须设集中设备(材料)堆场(至少1处集中存放的堆场,用于混塔存放和到货验收,避免额外的转厂/返厂事宜),二次倒运由PC单位负责。
c 设备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由投标人保管和使用的,竣工后移交招标人,并附工具清单;若由于投标人的原因引起的损坏或丢失由其负责赔偿。
d 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超越投标人限定的道路、安装平台或临时场地边界所造成的所有压耕地、青苗损坏、农用设施损坏及其他设施损坏等均由投标人负责赔偿。
e投标人负责吊车设备进场、转场时组装、拆车所需临时用地的租赁、协调及费用支付,大型机械进场费总价不调。
(15)技术资料及相关服务。
现场塔筒安装技术负责人3人,另有1名技术人员备用(根据现场需要随时到厂),相关塔筒安装指导资料不少于6套
(16)投标方将合同标的物资设备运输至风机点位,并完成现浇段养护(如有)、现场预制段完成等工作后,货物具备进入安装阶段条件,方视为交货。
(17)投标方负责高强螺栓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及相应报告。
2.5计划工期:
混塔设备交货期:2026年开始供货(含附件),后续设备按照工程的进度供货,截止2026年完成全部供货,具体供货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吊装工期总日历数:106天,吊装计划开工时间为2026年,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原则上不晚于2026年,2026年前完成全部风机安装调试及并网工作。若实际开工时间晚于2026年,工期相应顺延,保持总工期不变。
投标人配置相关人员机械应满足吊装工期需求。
2.6本项目特殊要求:
合同签订之日起内投标方应根据各风机机位实际情况分别提供吊装作业面的机械、设备等平面布置图及涉及占用该场地的施工方案,方案充分考虑该作业面需同时兼顾风机基础施工合理利用,平面布置及施工方案需经投标方、监理单位、风机基础施工单位及招标方共同确认。
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为全新制造、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安全可靠、包装完整的成套钢混塔设备及相关服务,并提供5年质保期服务。
推荐使用动臂塔吊/塔式起重机的吊装方式,至少保证两个安装工作面(主吊)。
2.7工程质保
本工程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5年,自最后一套设备经试运行合格后次日开始进入质保期;施工缺陷责任期为2年,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本工程保修期不少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时间,保修协议、技术规格书及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有更长保修期要求的从新规定。
2.8质量目标
(1)质量目标:本工程质量应满足NB/T 31022-2012《风力发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及《华能集团公司风电工程建设考核标准》要求。
(2)建筑、安装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2.9投标人自行解决事项
投标人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通讯及一切施工临建工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 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 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投标人须提供近5年(2021年起至今),设计与制造至少3项160米及以上钢混塔实际合同业绩,单机容量不小于5兆瓦,累计业绩总容量不少于200兆瓦(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够充分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及签章、塔筒规格及型式、塔筒高度、合同容量及签订日期等关键内容)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2投标产品已取得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机构出具的设计认证报告或国际权威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设计认证材料,且应在供货前完成针对本项目特定场址的设计认证(需提供承诺书)。
3.2.3须具有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含特殊设备起重吊装),需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4 投标人应具备混凝土段产品的设计能力,且设计人员须为本单位任职人员,执业资格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
3.2.5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还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两家,联合体牵头人需为风机塔架设计制造单位,满足专项条款要求中除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外所有要求;联合体成员采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含特殊设备起重吊装)投标的,则须为通过华能集团公司2025-2026年度陆上风电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吊装专业分包年度资格预审的入围单位。
3.2.6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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