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淀区翠湖文化艺术中心项目(方案设计)已由 )批准建设,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项目建设 规模:规划用地面积约6.78公顷,地上建筑面积≤6.78万平方米。 容积率:≤1。 建筑高度:≤18米(用地范围内不到 15%用地面积的建筑高度可突破至38米)。 招标范围:海淀区翠湖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及相关服务。 招标内容:方案设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一)企业资质/资格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申请人须具有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申请人须依所属国家或地区的管理规定具有建筑设计执业许可或经营许可。 (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申请人的 (三)港澳台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参照境外申请人资格要求的规定。 (四)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 四、是否有投标补偿 是否有投标补偿:是,投标补偿:600,000.00元,详见公告第八条规定。 五、资格预审方法 申请人资格预审方式:有限数量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7个。 六、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5年07月21日 09:30:00时至2025年08月01日 17:00:00时。 获取 3.设计周期:方案招标阶段设计周期约55日历天。 4. 关于知识产权: 4.1方案招标中接收的所有的投标设计方案均不退回。 4.2投标人对其投标设计文件享有署名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其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投标人在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后可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他形式评价、展示其投标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除投标人的设计标准、设计导则和绘图元素以外,投标人不得将投标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用于其他的设计项目。 4.3投标人应保证提交的投标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投标人应保证,如果其投标设计文件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投标人应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有效、充分的授权。投标人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所引起的全部赔偿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4.4招标人与海淀区翠湖文化艺术中心项目(方案设计)的中标人(以下简称“中标人”)签署方案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本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人所设计方案的使用权。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4.5招标人可对所有投标方案印刷、出版和展览,并可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他形式评价、展示、宣传投标设计文件及设计成果,但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 5. 投标补偿 5.1投标补偿的标准: 招标人将向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支付投标补偿金。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或其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被否决,或其投标资格被取消的投标人将不能获得此笔投标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如下: (1)其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但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每一个投标人可以获得投标补偿金人民币60万元(含境内外的各项税费); (2)其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未中标的每一个投标人可以获得投标补偿金人民币90万元(含境内外的各项税费)。 5.2投标补偿金的支付: 本项目投标补偿金由招标人 )执行。方案阶段设计费占项目总设计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设计服务)的比例为20%,且不得超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工程设计费总额的20%。 6.2本次招标仅为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的招标,不涉及后续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相关内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工作后续另行开展。 6.3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的选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 6.4适用法律:本次公开招标本身及与本次活动相关的文件所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7.语言 7.1资格预审文件以及与资格预审文件相关的补充文件和澄清文件均使用中文书写。 7.2申请人随申请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应附中文译本。 7.3在中文和其他语言的意思表达不一致时,应以中文为准。 8.解释权:本次招标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 九、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资讯
项目
网站首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