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城县新能源路灯项目二期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黎城县新能源路灯项目二期EPC 总承包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 自筹资金。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黎城县新能源路灯项目二期EPC 总承包
2.2、招标编号:HBJL-2025-036
2.3、建设地
2.4、投资估算:项目整体投资总额约6亿元。
2.5、建设规模及内容:基础施工和新能源路灯安装
2.6、计划工期:36 个月;
2.7、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及招标人的标准与要求,且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
2.8、招标范围:本项目二期共计安装 3000套杆塔。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2、设计资质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行业或电力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3.3、项目设计负责人要求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
3.4、施工单位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5、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市政或机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 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提供书面形式承诺函)职务;
3.6、投标人拟派的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7、投标人(联合体各方)被列入中国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的;被列入“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的;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投标,上述信用信息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对本单位进行查询,并提供查询截图;
3.8、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格式自拟);
3.9、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要求如下:
(1)联合体投标的应由施工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组成成员不得超过 2家,联合体全体成员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投标时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格式自拟;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投标过程中除联合体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外,其他文件签字、盖章等内容均由牵头人签署、办理。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招标文件领取,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文件递交等;
3.10、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经核查后出现任何虚假资料的,直接取消其投标资格,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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