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司漯河发电石膏、炉渣环保合规清运及综合利用项目项目已批准,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河南省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漯上路东段。
2.2 项目规模:2×330MW机组。
2.3 招标项目履约期限:12个月,具体开工日期和完工工作交接以通知为准。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1)物流运输-漯河发电公司石膏炉渣环保合规清运及综合利用项目:漯河发电公司2*330MW机组产出的石膏、炉渣需环保合规清运并完成综合利用,供应商负责组织人员、使用国六车或新能源专用运输车辆进行石膏、炉渣提货外运,拉运及时性必须满足公司生产需要等。供应商应将石膏、炉渣按照环保要求综合利用或交由具备综合利用资质的单位进行利用,配合漯河公司正常生产运营等工作。石膏预估数量20万吨,炉渣预估数量9万吨,工期12个月。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物流运输-漯河发电公司石膏炉渣环保合规清运及综合利用项目】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间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3)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须为终端用户,同时具有存储能力的固废储存场所(须提供技术能力证明或生产能力资质证明材料以及存储能力证明、环评批复文件)。
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12-03 10:30到2025-12-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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