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上游流域(青海段)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规划研究报告(修编)
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
黄河水电物资 受招标人委托,对下述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项目业主(或发包人):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
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由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 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予以解决,资金已落实。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根据国家层面总体规划及国家能源局对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建设的要求,结合黄河上游流域青海段实际情况,开展基地规划研究报告修编工作。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12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
2.2招标范围
黄河上游流域(青海段)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规划研究报告(修编)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分析:梳理国家“十五五”清洁能源规划、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建设相关政策要求,结合青海省内能源开发政策环境,明确基地建设的政策支撑与约束条件,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2)流域资源普查与开发潜力研究:以黄河上游流域(青海段)最新资源普查及相关规划成果为基础,梳理流域内水电、抽水蓄能、光伏、风电等资源分布及技术可开发量,结合国土、环保、林业等约束因素,明确各项目群资源开发潜力,重点分析茨哈至羊曲河段资源优势。
(3)调节电源配置研究:按照国家能源局“调节电源应以常规水电为主,抽水蓄能装机容量不能远大于常规水电规模”的要求,分析流域内常规水电调节能力及配置潜力,研究抽水蓄能
电站布局及规模,确保调节电源前期工作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常规水电及扩机纳入已批复水电规划实施方案。
(4)电源优化配置方案研究:统筹考虑资源条件、调节能力、电网接入、外送通道及消纳市场等因素,优化基地内水电、抽水蓄能、光伏、风电等电源配置比例与布局,明确茨哈峡水风光一体化电源方案,提出技术经济合理的整体配置方案。
(5)电力消纳与外送方案研究:分析受端地区电力市场需求、电力缺口及消纳空间,结合基地电源出力特性与特高压直流外送通道条件,研究电力消纳路径与外送方案,测算经济指标,保障基地电力全额消纳。
(6)开发建设时序与实施计划研究:结合资源条件、项目成熟度、电网建设进度及市场需求,分阶段提出基地开发建设目标与任务,明确茨哈峡水电站及配套项目的建设时序,制定衔接有序、高效协同的实施计划。
(7)规划符合性与生态环保研究:分析基地规划与流域综合规划、水电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的符合性,针对生态环境部相关意见,研究制定生态保护措施,确保基地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8)规划报告修编与报送支持:完成《黄河上游流域(青海段)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规划研究报告(修编)》编制,组织行业专家完成技术咨询,协助招标人将规划成果报送国家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意见修改完善报告。
其他要求见采购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
(2)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信用(以“信用中国”网站 网站查询为准,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处于会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的被责令停产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财务状况及资信:近三年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亏损、破产状态。应提供经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报表、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纳税人资格证明;
(4)投标人近36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责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
(6)投标人没有处于 及国家电投*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未被列入 供应商涉案“黑名单”。
3.2投标人专项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2)投标人近24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近12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在 公司系统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3)投标人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委托函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3项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能源电力央企(含其子企业)委托的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规划相关研究项目业绩(须提供合同或委托函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其中至少有1项基地规划新增新能源规模大于1000万千瓦(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总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或研究员级)技术职称,须提供在职缴纳的社保证明和职称证明材料;
(5)核查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须为投标方在册人员,提供近3个月养老社保缴费证明,若法人投标可不提供社保证明/授权书;
(6)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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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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