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聚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6-2029年特卖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北京市
1. 招标条件
本北京聚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6-2029年特卖服务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北京聚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
标段一:河北雄安新区。
标段二:北京市西城区。
2.2招标范围:
标段一:
(1)销售定型包装食品、饮料、茶叶、蔬菜、水果等。
(2)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以下经营场地:
(3)经营范围限制:
a.不得经营对环境污染大的商品和热得快等违反消防管理的电器用品;
b.不得经营非定型包装食品和需二次加工食品;
c.不得经营反动、色情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商品;
d.经营的所有产品包括进口商品必须具有在中国境内法定许可的生产及销售资格,且为全新原厂制造的非淘汰类产品。
(4)其他经营要求:
a.不得超过或改变本条第一项写明的商品售卖的种类;
b.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业务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c.不得出售无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的商品,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d.承包人应做好经营场地的安全、卫生(门前实行三包)、防火、防盗、防水、防毒等工作,否则由此出现的一切问题由承包人负全责;
e.所售商品必须按照市场平均价执行;
f.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等情况,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负责维修。
标段二:(1)销售定型包装食品、饮料、茶叶、蔬菜、水果等。
(2)经营范围限制:
a.不得经营对环境污染大的商品和热得快等违反消防管理的电器用品;
b.不得经营非定型包装食品和需二次加工食品;
c.不得经营反动、色情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商品;
d.经营的所有产品包括进口商品必须具有在中国境内法定许可的生产及销售资格,且为全新原厂制造的非淘汰类产品。
(3)其他经营要求:
a.不得超范围和改变经营范围;
b.不得出售无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保质期)等内容的商品,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c.承包人应做好经营场地的安全、卫生(门前实行三包)、防火、防盗、防水、防毒等工作,否则由此出现的一切问题由承包人负全责;
d.所售商品必须按照市场平均价执行;
e.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等情况,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负责维修。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
各标段项目名称为:
标段一:北京聚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6-2029年特卖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一雄安总部项目部
标段二:北京聚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6-2029年特卖服务采购项目标段二西单项目部
2.4 标段一服务地点:河北雄安新区起步区雄安大街333号华能总部大厦。
标段二服务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西单。
2.5 标段一服务期:自2026年8月13日起至2029年5月31日结束。
标段二服务期:自2026年6月1日起至2029年5月31日结束。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标段一:雄安总部项目部
3.2.1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2.2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具有至少1项实体超市或便利店服务类业绩,且每份业绩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0万元,需附合同业绩复印件(合同至少包括反映合同内容页以及签字盖章页)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标段二:西单项目部
3.2.1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2.2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具有至少1项实体超市或便利店服务类业绩,且每份业绩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0万元,需附合同业绩复印件(合同至少包括反映合同内容页以及签字盖章页)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6年04月08日09时00分起至2026年04月15日17时00分止。
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联系开通供应商会员事宜,审核通过后根据公告的相应说明完成招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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