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公共停车楼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公共停车楼项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蜀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公共停车楼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皖发改基础〔2026〕167号)
1.4
1.5 项目业主:安徽医科大学 1.6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比例落实 1.9 资金落实情况:由中标的特许经营者出资落实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蜀山区绩溪路公共停车楼项目特许经营者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6DFAWZ00343 2.3 标段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6DFAWZ00343 2.5 项目 项目占地面积约3.1万㎡,总建筑面积约8.18万㎡,新增停车位约2500个。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2.7 项目估算总投资:约3.68亿元。 2.8 特许经营期限:本项目特许经营期拟定为426个月(35年6个月),按“准备期及建设期”和“运营期”划分为前后两个有机衔接的项目阶段,其中:(1)准备期及建设期限:准备期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工令(通知)载明的开工之日止,不超过6个月;建设期自项目开工令(通知)载明的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日止,建设期满足计划12个月(1年)的工期目标。(2)运营期限: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限不超过34年(408个月)。 2.9 招标范围:主要包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服务工作。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2.10 项目类别:本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 2.11 运作方式:运作方式为BOT(建设-运营-移交),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2.12 回报机制:本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项目公司通过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经营性收入来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利润,实施机构不对本项目运营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贴,不向特许经营者承诺最低收益和固定投资回报,不承诺停车量、周转率、使用率、调价结果等任何兜底性保障。 2.13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满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业绩等资格审查条件如下: (1)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审查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各方(包括联合体牵头方和联合体其他所有成员单位,下同)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若为独立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独立投标人为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民营企业股权或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或民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合计股权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占比不低于51%(注: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公司股权占比以联合体所有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股权比例为准,并且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以联合体中所有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之和计算)。 (2)财务状况资格审查条件: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成员方最近连续三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其他不良状态导致失去履约能力等情形。2024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注:①投标文件依照本处填报的财务状况须按“投标人须知”附录2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②如投标人为新成立或重组的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规定年份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新成立或重组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只计算可提供的相应年份。投标人须提供新成立或重组的证明材料,且财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否则不予认可。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2、2023、2024三个会计年度)。 (3)投融资能力资格审查条件:无。 (4)商业信誉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 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①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②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③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④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5)资质审查条件:无。 (6)业绩资格审查条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成员方参与过1个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的投资类项目(投资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PPP/BOT、开发代建、EOD、投建营一体化等)。(注:投标文件依照本处填报的业绩须按“投标人须知”附录4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超过4名。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牵头方应负责办理 、递交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宜。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作为其他联合体的成员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3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相关政策精神,安徽省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的投标方或联合投标方。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同一联合体内的成员除外),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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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ggzy.hef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