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 建设地点:
三门峡公司: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县(区)
许昌公司:河南省禹州市火龙镇龙岗电厂
巩义公司:河南省巩义市东环中路
洛阳公司: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 2 号
林州公司: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经济开发区盛唐大道 1 号
2.3 建设规模:7630MW
2.4 建设工期:暂定 2027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合同开始执行时间根据各单位原合同执行结束后开始执行,合同执行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日终止,其中三门峡公司包含 6 号机及 7、8 号机建设期间 3、4 号机的可能用量,三门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签订采购合同,达到氢气打捆项目管理金额或合同执行期限时合同终止)。
2.5 材料名称:氢气
2.6 数 量:预估量 78140 瓶,按最终用户通知,实行分批次供货,每批次交货数量以最终用户通知为准,每组 20 瓶。
2.7 技术规格:GB/T 3634.1-2025《氢气 第 1 部分:工业氢》中,一级指标要求,容量为 40L 15MPa 标准钢瓶。
2.8 招标范围:见下表,招标范围包括氢气产品及其运输、装卸及厂内盘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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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物资名称 |
单位 |
三年预估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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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门峡公司 |
氢气,40L/瓶 |
瓶 |
14000 |
|
2 |
许昌公司 |
氢气,40L/瓶 |
瓶 |
40000 |
|
3 |
巩义公司 |
氢气,40L/瓶 |
瓶 |
12000 |
|
4 |
洛阳公司 |
氢气,40L/瓶 |
瓶 |
8640 |
|
5 |
林州公司 |
氢气,40L/瓶 |
瓶 |
3500 |
2.9 交货地点:
各最终用户指定地点。
2.10 交货期:
根据现场情况,分批送货。投标人应保持 24 小时通讯方式畅通,需用氢气时,正常情况下买方提前 2 天通知卖方,投标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保质、保量将氢气送到买方储氢库,同时将空瓶组拉回投标人。双方现场验收、交接。
在特殊情况下,投标人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将氢气送到买方储氢库。由于供货不及时和供货质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2.11 其 他:氢气运输车辆符合新能源或者国家环保要求国六标准,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如地方相关部门对运输车辆提出新要求,需按新要求执行。如遇重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时段应急环保要求,投标人的运输车辆应能够满足各地区任何时段的环保标准。
2.12 授标原则:本次氢气为打捆招标,分两个区域,其中区域一为三门峡公司、巩义公司、洛阳公司,区域二为许昌公司、林州公司。投标人必须同时对区域一、区域二进行报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总价排序由低到高,推荐的排名前 3 名为中标候选人,根据排名依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人:
(1)根据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对区域一、区域二的报价,对区域一氢气报价较低者负责区域一供货,对区域二氢气报价较低者负责区域二供货。
(2)若第一中标候选人对区域一、区域二报价均为最低,则第一中标候选人同时负责区域一、区域二供货。
(3)中候选人公示后,中标候选人出现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可按上述授标原则依次顺延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3.1.2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
(2)按照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警示名单”、“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被纳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取消其中标资格,严禁与“黑名单”供应商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包含氢气。
3.2.2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1)投标人自行运输的,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
(2)投标人委托他人运输的,须提供委托运输企业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还需提供与委托运输企业的委托运输合同。
3.2.3 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为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有不少于 10000 瓶或 400000 升的氢气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供货业绩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证明材料须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页、能够反映上述业绩要求相关的相关内容页,本项目业绩可提供多个有效合同累计氢气供货业绩,累计数量不少于 10000 瓶或 400000 升。如合同中无法体现供货时间及供货数量,还须提供由合同甲方或最终用户能够证明供货时间及供货数量的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3.2.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5 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3.3 特别说明
3.3.1 首台 (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 (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3.3.2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投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和其他文件首页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4 招标文件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6 年 10 月27 日至 2026 年 11 月 9 日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