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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物资装备部(国际事业公司)茂名石化化工厂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项目1套综合参数监测系统综合参数在线监测系统招标公告

   日期:2022-06-29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0    

茂名石化化工厂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项目1套综合参数监测系统-招标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茂名石化化工厂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项目1套综合参数监测系统-招标(WZ20220719-3809-8760-B1)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综合参数在线监测系统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序号
物资
数量
计量单位
备注
1
其他在线分析仪
1.00
包1-综合参数在线监测系统

2.3 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卖方承诺负责组织完成系统设计和规划,完成图纸、工程资料及设备软件系统,并承担总集成责任。

3.1.7 卖方提供的国产仪器需拥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进口仪器具有美国EPA或欧盟TUV或同等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并提供相应的机构检测报告。

3.1.8 卖方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生产厂官网

3.1.9 卖方投标文件需列明供货范围及工作范围,并不低于本工程技术文件内容要求。

3.1.10 卖方的技术方案需与招标方案保持一致,包括以下关键指标:仪器技术指标、新建有毒有害气体站房建设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

3.1.11 6-1 投标商为本项目选用的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开放光路傅里叶红外光谱设备业绩要求(以下各项不限于同一个项目,业绩型号与投标产品型号一致): a.投标商投标的空气质量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在中国国内具有至少3套(包含3套)完好在用、运行良好的应用业绩。

3.1.12 6-2 b.投标商投标的开放光路傅里叶红外设备(FTIR),在中国国内具有至少3套(包含3套)完好在用、运行良好的业绩(其中1、光谱扫描速≥8 次/秒;2、波数精度≤0.01cm-1;3、光路设计为ZnSe 全防潮设计,坚固、体积小密封设计,带有可重复利用防潮分子筛;4、干涉仪:整体采用Rocksolid结构设计,动镜为双角镜设计,无摩擦扭摆式运动模式,不使用空气轴承、滚珠或具机械摩擦性质的支撑结构,无任何直线式机械运动,无需任何动镜补偿修正;分束器入射角为30度,光通量为普通45度的1.4倍;

3.1.13 6-3 5、望远镜:发送/接收望远镜直径:≥300mm(12"),B1 和B3 站点有效距离(单程)不小于800 米;6、气体专用软件可定性定量气体光谱库:除部分特殊气体,所供气体红外谱图需达到0.06cm-1 的分辨率,以实现最精准气体分析,测定物质大于480 种,且不断更新,根据用户需求可后续添加新谱图; 7、最快采样速度≥8 次/s@8cm-1;8、需具有原生产厂的常规红外分析检索软件包,非第三方软件)。 以上业绩要求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用户的使用证明或验收意见/报告;2、对应业绩项目的签字确认版的技术协议或技术文件;3、合同复印件(价格可抹去),原件备查。

3.1.14 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内容应完整。至少应包括 ①详细技术方案; ②供货及工作范围,带简明技术规格、数量等描述; ③主要设备数据表,包括开放光路傅里叶红外光谱遥测设备、二氧化硫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一氧化碳分析仪、臭氧分析仪、PM10 分析仪、PM2.5 分析仪、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气象六参数仪等; ④检验及验收标准、方法; ⑤备品备件清单; ⑥分包商清单;

3.1.15 所有技术偏差均应进行标前书面澄清,所有技术偏差均应在偏差表中体现。

3.1.16 卖方为本项目选用的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开放光路傅里叶红外光谱设备为项目核心设备,应由选定的品牌商在品牌商所在地自行生产,不得采用OEM 或贴牌等方式变相变更实际制造商。

3.1.17 投标人须为制造商,集成商视同制造商,但需提供所集成主要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授权有效期必须涵盖合同交货期,不接受代理商、流通商投标。

3.1.18 卖方所投的本项目核心设备分包商名单必须小于等于两个品牌。为确保服务质量保障买方利益,投标商所投标核心设备(空气质量监控设备、开放光路傅里叶红外光谱设备)的制造厂商,承诺在国内有制造厂商售后服务点,且聘有一名及以上制造厂商售后工程师(提供制造厂商在国内售后服务点租赁合同,以及售后工程师在当地社保作为证明),否则予以废标。

3.1.19 卖方应提供品牌厂商原装的、符合国家及用户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设备的性能应达到或优于本招标书所列的指标。为提高运行维护的效率,二氧化硫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PM10 颗粒物监测仪、PM2.5颗粒物监测仪、臭氧分析仪、一氧化碳分析仪须为同一品牌同一厂家产品。

3.1.20 其他技术要求见附件

3.1.2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2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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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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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bidding.sino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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