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金山热电二期1×660MW热电联产扩建工程 煤斗清堵装置(脉冲清堵防堵装置)设备 项目已批准,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2.2 项目规模:本期扩建工程建设规模为1台660MW燃煤热电联产供热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及配套冷却设施、运煤设施等。
2.3 招标项目 履约期限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月内到货(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其他辅助设备-丹东二期工程煤斗清堵装置(脉冲清堵防堵装置)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业绩要求:投标人在2020年至投标截止日(以投运日期为准)期间,应至少具有600MW及以上燃煤机组煤斗清堵设备2台投运业绩;投标人在2022年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期间,应至少具有600MW及以上燃煤机组煤斗清堵设备2台合同业绩。投标业绩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合同业绩提供以下第(1)项,投运业绩提供以下第(1)、(2)项):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合同对应的任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并网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己投运的材料。
9.招标人不接受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10-30 09:00 到 2025-11-05 17: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