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 业主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经营范围包括通勤车服务或班车服务等相关资质。(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6.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结算时须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承诺函及近3个月内开具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7.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提供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8.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证书类别为“道路旅客运输”,达标等级三级或以上。(提供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须现场备查)
9.供应商须为本项目投入5台50座(含50座)以上自有车辆作为本项目固定通勤用车、投入2台50座(含50座)以上自有车辆作为本项目临时通勤用车,且以上7台车辆需满足载客条件、具备运营资格,且通过国家管理部门的年检。车辆各类保险齐全,包含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等,且全车座位险每座不低于100万元。提供所有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行驶证原件须现场备查)
10.供应商投入本项目所有服务车辆均需配备GPS系统,确保跟踪车辆轨迹。(提供承诺函)
11. 供应商选派为本项目服务的驾驶员需持有A1驾驶证满5年及以上,且三年内无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并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提供承诺函及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2.供应商须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对公银行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双方履行本合同进行业务款项结算的指定账户。
13.供应商须提供自2022年1月1日以来,至少3个年累计金额80万元(含)以上的通勤(车)服务项目类似业绩(时间以签订日期为准,提供合同、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同及发票原件须 现场备查)
14.供应商知悉并认可关于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频次计划、服务标准要求、管控措施及质量考核标准、结算方式及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处罚措施表等内容。
注:投标人须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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