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储运中心增设码头油气回收设施项目油气回收装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北方储运中心增设码头油气回收设施项目油气回收装置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1100005013012981001001),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采购一套油气回收装置,本次采购满足航空煤油油气处理要求,并为后续处理汽油、石脑油油气预留设备升级拓展空间、接口等;油气处理能力为1250立方米/小时,处理工艺为冷凝+吸附(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排放指标:非甲烷总烃<10g/m3,回收率:不低于97%。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最多120天内完成供货
交货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2)本项目仅接受制造商投标(提供承诺函)。
(3)资格要求:
①投标人须具备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修、维护资格证书或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资格证书,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
②油气回收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部分,可由投标人自行生产或委托给具备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生产商。须提供投标人或生产商的压力容器制造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与生产商的长期合作协议或类似证明。
③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提供证书复印件。
(4)投标人须财务状况良好,须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5)投标人近5年内(自2020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国内外码头或石化企业中同类油气回收装置的供货业绩不少于3项,须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或相关材料作为证明文件。说明:①同类油气回收装置的供货业绩认定条件:处理工艺至少包含冷凝或者吸附中的一种,且排放指标等于或严于本项目(非甲烷总烃<10g/m3,合同中须能体现排放指标或提供其他证明材料);②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应是投标人的,而不是其母公司、合作方或技术支持方的;③所提供的供货业绩证明文件包括合同首页、盖章页、验收证明及能清晰显示项目名称或客户名称,供货内容、数量和型号,供货时间或完工时间等关键页面。如缺失关键证明材料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核实其符合性的,该业绩不计。
(6)截止至报名开始时,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网络截图)。
(7)截止至报名开始时,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网络截图)。
(8)投标人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进入破产程序等(提供承诺函)。
(9)投标人近五年内(2020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无重大违法记录以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承诺函)。
(10)投标人近一年(2024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没有处于因违约、诚信等原因被中航油停用交易资格或列入黑名单的状态(提供承诺函)。
(1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