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规模: 2台反井钻机、刀盘、钻杆等相关设备设施供货及拆卸、组装、调试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售后服务等。
2.1项目名称:彝良驰宏矿业有限公司2026年自采设备反井钻机采购招标项目(推)
2.2项目类型:货物
2.3项目概况:彝良驰宏矿业有限公司为满足河东河西片区溜井、回风井施工需要,计划新增反井钻机2台。
2.4项目地点:项目位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街道花生地社区彝良驰宏矿业有限公司毛坪矿,矿区距昭通市约50km。
2.5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货物及其供货后的拆卸、组装、调试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售后服务等,中标人负责招标文件“供货要求”所列全部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制造、采购、运输、交货,设备拆卸、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等所有工作,并对整个设备的质量、供货完整性、组装调试后的稳定性和“供货要求”所列全部性能指标的达标负总责。
招标人负责对中标设备进行地表拆卸、下井运输至使用地点、并组织设备组装。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5.1供货:2台天井钻机、钻杆、刀盘及备品备件。
2.5.2技术指导服务:负责对天井钻机的地表拆卸、井下组装及安装调试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并对招标人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培训,以及提供售后服务等。
2.5.3 售后服务与培训:提供质保期内免费服务,负责对招标人操作、维护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天井钻机”与”反井钻机”指同一设备,评审时均按规定技术要求进行评审。
2.6交货期:合同生效后60日历天内完成交货至招标人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2.7其他:2.7.1交货地点: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彝良驰宏矿业有限公司毛坪矿。
2.7.2交货方式:车板交货
2.7.3质量标准及要求:设备及材料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须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规定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和功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符合GB/T 12761-2025《天井钻机》、JB/T 5510-2008《液压式天井钻机》、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定。
(2)天井钻机应当具备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KA/MA) 。
(3)系统最终验收以带载联动试运行成功,连续稳定运行达72台时(设备实际运行时间,因招标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停机时间不计入,因投标人原因导致的停机时间计入考核)各项性能参数达到第五章“供货要求”为准。连续运行期间不得发生导致装酸作业中断的重大故障;如发生,连续运行时间自故障排除后重新起算。
4)质量保证期:自签发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之日起算,期限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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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项目 |
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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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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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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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要求 |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它关、停、并、转等状态,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承担本项目的实施,提供2023年至202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扫描件)或提供承诺书。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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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
投标人2024年1月1日至今应具备2台套天井钻机(或反井钻机)的供货(或销售)业绩,提供合同(包含合同首页、供货范围及技术参数页、合同签署页),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注:①业绩按台套计算:每1台套天井钻机计为一项业绩,同一份合同中有多台套满足要求的,可按实际满足台套数计算业绩;②业绩时间原则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若合同签署页仅盖章而无填写日期,或日期填写模糊无法辨认,则以合同约定的供货期起始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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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要求 |
1.投标人在报名期间和投标有效期内未被列入承包商黑名单、灰名单,,以及《中国铜业有限公司禁止和限制交易客商名单(营销类,2025版)》《中国铜业有限公司2025年度生产领域业务外包不合格承包商清单》。 2.投标人在项目评审期间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认定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和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检索结果为准。 3.投标人开标前36个月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员工职业健康事故或者质量事故,未在开标前12个月内发生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供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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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1.投标人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规范(试行)》要求,进行项目安全管理,提供承诺书。 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4.投标人近三年(2024年至今)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出现中标后不履约、履约过程中未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提供承诺书。 5.投标人应当为天井钻机(或反井钻机)的合格制造商,天井钻机(或反井钻机)应当具备有效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KA/MA) ,该证书应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核发,并载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等信息,以上信息须与投标设备一致。注:注:①投标人名称应与安标证书载明的生产单位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变更或关联证明,且不得为代理商投标。②若拟提供的多台设备为同一类型和规格,应当提供这一类设备的一项证明材料即可;若拟提供的多台设备为不同类型或不同规格,则应当提供每一个类型和每一个规格设备的证明材料。 |
获取时间:2026-10-29 00:00:00至2026-11-04 17:00:00(北京时间)。
